公共設施保留地發生移轉時,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公共設施保留地發生移轉時,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如果您的土地為都市計畫法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且都市計畫書載明係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之方式,在未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規劃屬公共設施使用,主管機關尚未徵收或收購取得之土地,但下列情形之公共設施用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一)依法核准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依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費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都市更新等劃設並自行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

該局提醒納稅人,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別忘了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土地權狀影本或謄本等相關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