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10月1日開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8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至同年10月31日,除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外,請遊覽車、租賃小客車、營業用貨車等營業用車輛的車主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逾期受罰。

   財政部表示,這次開徵的是營業用車輛下期(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使用牌照稅。車主收到繳款書後,請仔細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車牌號碼、車籍地址、交通工具種類、汽缸總排氣量、使用期間、稅額等資料,如有疑問,請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

  該部提醒,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例如於11月3日及4日繳納者,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11月5日及6日繳納者,按應納稅額加徵2%滯納金,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部再次提醒,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可於開徵期間跨縣市向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https://netap.tax.nat.gov.tw/PEFLRX/Vab_Login),或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適用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進行繳納;若逾開徵期間,請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另為了讓非本國籍車主瞭解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也有電視廣告、廣播及海報英文版本供參考。

更新日期:108-10-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