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經尋獲後要重領新牌照,使用公共道路免受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小姐來電詢問其汽車失竊,經警方尋獲並辦理領回手續,為何行駛道路還會被罰使用牌照稅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經註銷牌照登記,嗣後車輛尋獲,除了至警察局辦理領回,同時要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在重領牌照前,不得將車輛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含街口、巷口及路邊停車格等),倘經查獲行使公共道路即屬無牌行駛,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因此,如需繼續使用車輛者,請至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以免受罰。

稅務局提醒車主,車輛失竊,應向警察局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如果僅是車牌失竊,車體未失竊,依規定須向監理機關辦妥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則僅計徵至失竊、停駛或牌照註銷前一日。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8-10-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