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提供勞務所取得國外給付佣金收入須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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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勞務提供地是在台灣,所取得國外的所得,不論付款人為何,也不論付款地在何處,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申報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有納稅義務人張君在國內以電話聯繫之方式提供仲介勞務,協助荷蘭甲公司銷售貨品給大陸企業乙公司,並收受荷蘭甲公司所給付的仲介佣金收入;該局從張君的帳戶發現,其97年間有多筆海外所得匯入,卻未申報佣金所得。因張君取得荷蘭公司給付之佣金收入卻誤以為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結算申報,致當年度短漏報150餘萬元所得稅,不但要補稅,還要被處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強調,勞務所得是以勞務提供地做為課徵依據,如果勞務提供地在台灣,取得的收入要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由於張君勞務提供地在國內,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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