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可否同時提供其他人之姓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共有房屋所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若未取得相關授權,依規定僅能申請本人持分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經財政部核定之人員或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等人員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如果還有其他房屋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08-10-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