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無放置娛樂設備者,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免課徵娛樂稅。但上述場所如有兼營電子遊戲機、視聽歌唱設施〈卡拉OK、KTV或MTV等〉或併設有其他娛樂設備,如投幣式電動搖搖馬或電動釣布娃娃機等機動娛樂設備者,該兼營部分即屬娛樂稅法的課徵範圍,依法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提醒,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未辦登記及徵免手續經查獲者,將會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