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賣在未辦移轉登記前,於領得移轉證書後之期間應由承買人繳納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於拍賣後,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而承買人已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此期間應由該土地的承買人負擔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強制執行法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舉例來說,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之納稅基準日,若拍定人於8月31日前已領得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雖於8月31日以後始辦理移轉登記,但於納稅基準日8月31日拍定人即已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故應負當年度地價稅繳納稅捐的義務。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0-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