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於同年度再移轉時,不一定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依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而漲價總數額的計算,原則上以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及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的全部費用。移轉現值的審核一般係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則以拍定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告土地現值由地政機關於每年1月1日公告調整一次,一般民眾以為同一年度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若自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拍定價額高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於同年度再移轉時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是,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是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如果同一年度再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即為取得時的拍定價額(較低),並以當期公告現值(較高)為移轉現值計課,這樣兩者相差的「漲價總數額」將大於零,所以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09-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