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廢棄請記得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可停徵牌照稅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方稅務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反映自有車輛已經廢棄多年沒有使用,但每年仍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究竟要怎麼處理?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雖已廢棄,因未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會繼續課徵,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或將廢棄車輛交由環保單位認可的回收處理機關代為處理後,持廢棄機動車輛回收單及車輛牌照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僅計徵至回收前一日止,若有溢繳當年度稅款者,也會主動退還給車主。

稅務局特別提醒,僅將車輛廢棄回收,卻未至監理機關繳回牌照並辦理報廢登記,若車輛牌照不小心遭不法人士移用,且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處以全年度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則不輕,車主不可不慎。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08-09-2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