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漏開發票當心受停業處分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應補繳漏稅額,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外,1年內如經查獲達3次以上,還會被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於1年內第1次受停止營業處分,期限為7日至14日,第2次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後者,為2個月以上;又1年內受停止營業處分達3次以上,次年再被停業處分,期限為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該局指出,所謂1年內查獲3次以上,是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例如,甲公司98年10月13日、98年11月26日及99年5月15日分別被查獲漏開發票,即甲公司1年內(99年10月12日前)被查獲漏開發票3次,則應受第1次停止營業處分,如該公司99年9月20日又被查獲漏開發票,則應受第2次停止營業處分。&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心存僥倖,只要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經人檢舉或被稽徵機關查獲,除將遭補稅處罰外,甚受停業處分,影響企業形象。&(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