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房屋可否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自住用稅率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人,如符合上開認定標準,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果還有其他房屋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08-09-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