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仍應繳納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之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故違章建築房屋,仍應依法繳納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無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亦屬房屋稅課徵對象,至於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房屋變為合法建築。因此,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及使用情形變更之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民眾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客服中心服務電話(04)2258-5000#1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9-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