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逾期未繳,沒有其他通知就被移送執行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108年3月底收到108年度使用牌照稅稅單後,因故未如期繳納,馬上在6月份就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的傳繳通知,稅務局有再寄發催繳通知嗎?

  該局表示,針對以前年度多次未能如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開徵前就會用雙掛號寄送稅單,若滯納期滿納稅義務人仍未繳納稅款,即移送強制執行。該民眾在電話中表示:「稅務局不是都會催繳好幾次嗎?」,據瞭解該納稅義務人自105年至107年連續3年的使用牌照稅都遲至當年9月或12月才繳清,所以108年度使用牌照稅稅單經地方稅務局於3月25日以雙掛號送達納稅義務人,因未於5月30日滯納期滿前繳納,才會在6月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時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也可利用約定轉帳方式繳納,在繳納期限的最後一天才會自指定金融機構帳戶扣款,省時又方便,亦可避免稅單遺失或忘記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此外移送強制執行還需負擔額外的執行費用,徒增困擾。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10-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