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車輛停駛後勿開車上路或停放於公共道路,遭查獲將會補稅並裁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向監理機關申請車輛停駛後,便將車輛停在住家附近道路,經人檢舉後被警方拖吊,又被補稅並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其中使用公共道路是指行駛道路、路邊停車、巷弄內停車等情況。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二種法律皆有因報停後行駛之處罰規定,基於一事不二罰,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會擇一從重處罰。因此,若已辦理車輛停駛,請勿將車輛停放在公共道路上,以免違規受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9-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