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遭法院拍賣時,要於期限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遭法院拍賣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時,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應於主管稽徵機關發輔導函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有效的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申請人於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未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30日有效期限過後,始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該證明書是在申請期限後才核發,即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9-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