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遭法院拍賣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時,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應於主管稽徵機關發輔導函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有效的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申請人於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未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30日有效期限過後,始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該證明書是在申請期限後才核發,即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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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9-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