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扣牌照車輛如確實繳回牌照其執行吊扣期間免徵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詢問,因為汽車牌照遭吊扣,吊扣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可否申請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牌照,如車主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其執行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免徵,惟吊扣期間如違規使用公共道路應按規定補稅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牌照遭吊扣,依規定不得行駛於公共水陸道路,否則一經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其罰鍰不輕,為了自身的權益,不可不慎。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9-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