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因欠稅致財產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異動,如果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名下所有不動產因欠稅,已被稽徵機關禁止異動,為何銀行存款,仍會被行政執行分署扣押?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雖已就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之相當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惟該欠繳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仍會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稅捐保全措施與移送強制執行並非僅能擇一執行;納稅義務人對其應納稅額若無疑義,務必於期限內繳清稅捐,以保障自己的權益。民眾如仍有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9-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