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核准分期繳納期間使用交通工具免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使用牌照稅核准分期繳納後,車輛行駛在公共道路上,會因未完稅而被處罰嗎?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民眾因一時無法繳清稅款,經移送執行後,向所屬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後,每期均正常繳納者,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免上揭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須於被查獲前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才有免罰之適用如被查獲後才補辦,仍應依規定處罰。使用牌照稅仍未繳納者,請儘速完納或辦理分期繳納,以免使用公共道路而被處罰。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9-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