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尋獲後仍須重新領牌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映,車輛失竊後,已立即向警察機關及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為何於車輛尋獲,使用一段期間後,卻收到補稅及處罰通知?

  該局說明,車輛失竊且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如已尋獲,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領牌,否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後,如須繼續使用道路,請記得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以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9-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