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地價稅應由何人繳納?可以按照持有月份繳納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王小姐電話詢問108年地價稅何時繳納?另表示今年8月20日剛購買龍井區土地,該筆土地今年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可否申請按實際持有月份繳納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108)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繳納期間為10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年度中如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土地移轉案件,在基準日(含8月31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在基準日之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負擔當年度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以於年度中取得土地且持有土地未滿一年,而請求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4,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9-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