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繳納半數提起訴願,為何土地還會被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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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必須繳清所有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稅額之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而前面所稱「欠繳應納稅捐」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此與納稅義務人是否進行行政救濟無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目的,在於避免納稅義務人假藉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移轉財產或設定高額抵押權,以規避稅捐義務。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於接獲各項稅捐繳納通知文書請如期繳納;若因欠稅致財產遭禁止處分,則須繳清欠稅後,始能塗銷禁止處分。如有欲移轉(含分割繼承、出售、贈與等)土地遭禁止處分,請於繳納各項應納稅捐後通知該局,該局將配合儘速辦理塗銷禁止處分。

更新日期:108-09-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