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應按時繳納信託財產應納稅捐,否則自身財產將遭受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應納之稅捐若逾期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果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將由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倘有受託信託財產,即為信託財產之納稅義務人,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應依規定按時繳納稅捐,以避免自身財產遭受移送執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 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9-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