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自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止針對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展開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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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或自用農地而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自該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千萬不要因為未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如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電話0800-875959(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108-09-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