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我國居留證之大陸人民所有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為取得我國居留證之大陸人民,因其配偶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可否申請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如經查明其配偶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所有車輛並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准予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或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

  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9-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