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報停、繳銷車輛,主動辦理退稅服務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加強便民措施,免除納稅人往返稅捐稽徵機關與監理站間奔波之苦,對已在監理機關辦妥報廢、停駛、繳銷(未重領牌者)異動登記車輛,經該局確認退稅主體及退稅額後,即據以核退,免由納稅人提出申請。
該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該局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車輛辦理過戶手續尚非退稅事由,除非在過戶前辦理停駛手續,始得依規定辦理退稅。如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3-167。


承辦員:張詩君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