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載明總金額含稅者,要如何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按工程造價或工程總價扣除營業稅後金額繳納印花稅;如未載明者,應按合約總價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承包商與乙業主簽訂xx工程合約,工程造價1,050萬元,合約內如有載明「內含營業稅50萬元」或「含稅」、「稅捐」、「稅什費」等字樣者,則實際工程造價為1,000萬元,甲承包商與乙業主合約應按1‰各自繳納1萬元印花稅;如合約內未載明時,則實際工程造價為1,050萬元,甲承包商與乙業主合約應按1‰各自繳納1萬500元印花稅。

  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8-09-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