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屋基地經強制分割後,非屬房屋基地號併同出售時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有其他原屬房屋坐落基地,因政府強制分割後之非基地地號土地,併同出售時,該地號土地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某甲原擁有A地號一筆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出售前因政府強制分割變成A地號及B地號二筆土地,B地號雖非建物權狀所載之房屋坐落基地號,但係屬與A地號同時取得之建築基地,並同時出售,B地號土地仍能一併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該分局提醒納稅人注意,如果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權狀,可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表,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