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復查期間之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如有不服,應在繳款書所載限繳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天內向該局申請復查,以免逾期,而喪失行政救濟之權益。該分局舉例說明,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7月1日至7月31日止,民眾如對課稅內容不服,應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8月1日起算30日內即8月30日前申請復查,超過8月30日才申請復查者,即屬逾期。如逾期始申請復查,稽徵機關依規定可直接以程序不合駁回,毋須再作實體審查,民眾權益將大受影響,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