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今年於9月23日前申請,有機會取得今年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門票,報您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土地所有權人未申請,於每年11月將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課徵地價稅,稅額差距最少4倍。

該處提醒民眾,對於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即地上房屋必須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之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經核定後,今年即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108-09-0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