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土地可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了減輕自住房屋者的負擔,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納稅義務人可選擇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10%的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所稱「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的土地在內,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土地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就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是採用「贈與」來移轉土地時,就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了,請特別注意。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09-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