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員工「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份扣繳大不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上述兩種以外之情形,則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因此,扣繳義務人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時,應依所得人之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為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所進一步指出,外籍員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不滿183天,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另扣繳義務人可依外籍員工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於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提前離境不再入境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扣繳。
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留意如有給付外籍人士報酬時,原依「居住者」扣繳,倘有不符「居住者」身分時,應儘速補報補扣繳所短扣繳之差額,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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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林伯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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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9-0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