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農業用地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拍定人為自然人並作農業使用,義務人或權利人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該分局說明,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等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的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僅係延緩課徵;也就是說,新土地所有權人再移轉時,如不作農業使用,會以原所有權人取得時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如此會增加稅負,對拍定人不利。因此,農業用地被拍賣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若不提出申請,債權人也不能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該分局指出,作農業使用土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縣政府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