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者如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可循行政救濟程序維護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行政救濟程序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或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倘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而對訴願決定不服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又對法院之判決不服,除依規定不得上訴案件外,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9-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