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新規定上路,請注意遵守!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執行下列5種交易型態業務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對於可疑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一、 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二、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 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該分局提醒,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除應遵守洗錢防制法規外,亦應遵守資恐防制法相關規定,不得接受資助恐怖主義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委託,及禁止對其提供任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行為,並應避免與其有任何金融或商業往來,以避免構成資恐犯罪而遭受處罰。

更新日期:108-09-04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