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要如何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2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如契約已載明各承攬金額或比例,可分別按其承攬金額繳納印花稅;如契約未載明各承攬金額或比例,則應按合約總價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例如甲、乙二承包商共同與丙業主簽訂xx工程合約,工程造價1,000萬元,如契約內載明甲承包600萬元,乙承包400萬元,則甲所持契約按1‰繳納6,000元印花稅,乙所持部分按1‰繳納4,000元印花稅,丙業主合約部分才需要按全額繳納1萬元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契約未載明甲、乙二承包商之承攬金額或比例,則甲、乙、丙均應依所持有之契約總價按1‰繳納1萬元印花稅,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8-09-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