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由稽徵機關主動核定減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簡化身心障礙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作業,身心障礙者所有供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將由財稅資訊系統勾稽「全國車籍檔」及衛生福利部之「全國身心障礙檔」電腦註記為免稅車輛,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其提出申請,以資簡政便民;至於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則自申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指出,身心障礙者所有供本人使用之新北市車輛,已依下列情形分別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一) 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8年1月1日以後者:以該證明所載鑑定日期為準,於有效期間內,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二) 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7年12月31日以前者:以108年1月1日起至有效期限屆至前之期間,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由財稅資訊系統勾稽出於108年8月前符合資格者件數眾多,預計於本(108)年10月底陸續完成免稅車輛核定,後續如有溢繳稅款,將由稽徵機關主動辦理退稅作業並預計於11月底完成,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資料詳洽:消費稅科 科長葉淑儀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 稿 人:消費稅科 股長白豐榮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8-09-04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