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禽畜房屋不論是否營業均應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免徵房屋稅」,該規定並無排除飼養禽畜辦營業登記的部分,故凡專供飼養禽畜之房屋,不論其飼養禽畜是否營業,均應免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而未繼續飼養禽畜者,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8-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