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應重新鑑定,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專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載有重新鑑定日期者,若逾期未重新鑑定,即不符免稅條件,將自有效期限日到期的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8-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