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應重新鑑定,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張貼日:2019/08/28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專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載有重新鑑定日期者,若逾期未重新鑑定,即不符免稅條件,將自有效期限日到期的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8-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