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得查調債務人之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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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說明,債權人已取得民事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應僅限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旨在協助債權人之司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際助益者為限。是以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8-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