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房屋稅籍的老舊房子,對未來土地買賣時的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有影響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上有老舊房屋且房屋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所有,有無設立房屋稅籍,對未來土地買賣時恐影響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很多擁有未辦保存登記的老舊建物所有權人,認為房屋屋齡已高且房屋現值很低,應該不用繳納房屋稅,所以自認為有沒有設立房屋稅籍就沒有什麼重要。但等到要出售土地時,為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才趕忙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其房屋建造完成日之認定若無法提供明確之相關證明,只能以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而被視為新設籍未滿1年,且因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的1/10,便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只能等待設籍滿1年後再來移轉土地。

  該局提醒民眾,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老舊建物所有權人,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8-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