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後戶籍因故遷出將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換屋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稅後,重購地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倘有再行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者,將會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為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一,土地所有權人等之戶籍,除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原因遷出重購地或未設於該地者外,因其他原因遷出而無人設籍時,已不符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依前項規定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戶籍因故需辦理遷出,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特別提醒注意。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8-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