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以住家作為名義上營業登記場所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洽詢:「在市場販賣蔬菜,如將營業商號登記在自己家中,會不會影響住家的房屋稅額?」

該處說明,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如僅將營業商號登記於該址,而實際營業處所在果菜市場、消費市場並未使用該房屋,且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該房屋有部分空間堆置其販售之貨物,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必須依據實際使用面積(且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的六分之一),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08-08-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