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金至少省4倍 別讓權益睡著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金至少差4倍,其差別在於地價稅稅率分一般用地及特別用地 (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工業用地等)稅率。一般用地稅率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按千分之二計徵。

地方稅務局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條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 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以內(即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以內(即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5)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若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設戶籍,則僅其中一處得適用自用住宅,若有成年之直系親屬設戶籍,則不受一處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本年因9月22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經申請核准適用特別稅率土地,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但嗣後使用情形變更不符規定時,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否則,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部分之稅款外,並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8-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