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論公司或個人所有之交通工具,如不為使用,車主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如公司法人已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仍應注意辦理了結或移轉程序,否則,一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之事實,將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裁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法人縱已完成廢止或解散登記,惟名下之車輛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前,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情事,仍應依規定裁罰,車主不能以公司不存在或不知車輛下落為卸責之事由。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8-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