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提供卡拉OK供人唱歌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餐廳提供之卡拉OK電視螢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其提供卡拉OK供人唱歌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餐廳提供娛樂設備供人唱歌,縱使未收取額外費用,僅用於招攬顧客促銷餐飲,但其費用已內含於餐飲費中,所以,仍應課徵娛樂稅。 例如,A餐廳提供卡拉OK供人唱歌,屬課徵娛樂稅範圍,B餐廳未提供卡拉Ok供人唱歌,不屬課娛樂稅範圍。若B餐廳原本未提供卡拉Ok供人唱歌,用餐費為2,000元,不屬課娛樂稅範圍,而後B餐廳為招攬顧客,亦提供卡拉Ok供人唱歌,用餐費仍為2,000元,雖然用餐費不變,仍應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籲請餐廳提供卡拉OK供人唱歌的營業人注意,如尚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請儘速向地方稅務局或各鄉鎮公所辦理代徵手續,以免經查獲遭處罰鍰。 您如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電話8226121-138,地方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