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及新購土地均僅部分面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仍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及新購之土地,均部分面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如新購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地價,超過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價,扣除繳納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則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就已納土地增值稅中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地價之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出售3層樓房地1筆,其地上房屋1樓供營業使用,2至3樓作自住使用;另於2年內重購4層樓房地1筆,其地上房屋1樓供營業使用,2至4樓作自住使用。則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價及土地增值稅即指其2至3樓所占基地之地價及稅額;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則指其新購房屋2至4樓所占基地之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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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8-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