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之房屋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仍應繳納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有民眾反應收到未辦繼承房屋之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質疑還未辦理繼承為什麼要繳稅?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留有房屋,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依法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修正施行後,納稅義務人為公同共有人時,繳款書之送達方式已經修正,對未辦理繼承之公同共有案件,稅捐機關除將「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外,同時會寄送「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其他公同共有人,以保障各公同共有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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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8-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