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寄存送達之文書,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之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寄存送達係指由郵政機關送達文書者,如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時,亦無法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得將前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以寄存郵局之日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說明,寄存送達在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其事,並前往領取相關文書之狀態,以文書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點,而非以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時起算,依司法院釋字第667號解釋之意旨,已得確保人民受合法通知之權利,合乎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其涉及法定期間之起算,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勿置之不理。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更新日期:108-08-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